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学校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痛点、难点,切实关心关爱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助力其顺利就业、稳定就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
工商管理学院应届毕业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主动参与就业,认真投递简历、参加招聘活动,有明确的就业意愿和就业规划。
2.毕业当年(一般为当年7月之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或录用函等,包括考取公务员、企事业单位、选调生、西部计划、参军、专招等岗位或升学。
二、资助标准
1.对符合上列条件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就业促进资助1,000元/人,用于补贴其就业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住宿、面试、通讯等费用。
2.同一毕业生仅可享受一次本项资助,不重复发放。
三、审核发放
1.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毕业当年6月31日前填写《工商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促进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交给辅导员。
2.审核。辅导员审核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发放。经学院审批同意,每年7月将资助费用发放到毕业生本人银行卡。
四、附则
1.本细则经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工商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工商管理学院
2026年4月7日
附件:工商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促进资助申请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