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导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根据国家批准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按照博士生招生规模,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博士生导师岗位并评聘博士生导师。
第二条博士生导师遴选强调“立德树人第一责任人”原则,突出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并实施师德师风“一票否决”。
第三条学校采用博士生导师“评聘分离、动态管理”的管理模式,学校对于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年度招生资格分别认定。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博士生导师基本要求: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教师职业道德水平、高尚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2.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3.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相关学术领域的理论前沿和科学方法,掌握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具有充分的学术研究积累,能够胜任博士研究生教学科研指导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参加导师培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及指导能力。
2. 行为示范。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对博士生进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
3. 课程教学。积极承担并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下达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认真总结博士生教育的经验,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主动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
4. 科研指导。引导博士生参与科研项目,指导博士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经典前沿文献资料,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拓宽博士生学术视野,提升理论与学科研究能力。全面负责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严格指导和审核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开题和写作,认真把关论文质量,协助组织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5. 管理监督。审定博士生外出学习计划、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检查完成情况,协助做好博士生的综合测评和毕业鉴定工作。
6. 保护论文署名。严格论文署名权,指导博士生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第六条导师在参与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的权利:
1. 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博士生招生、录取、培养和管理工作。
2. 对毕业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出评价意见。导师有权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博士生分流退出建议,决定是否批准博士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3. 对博士生奖学金评定、优秀学位论文申报等事宜发表意见。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申请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申请成为博士生导师:
1.至申请当年8月31日,为我校在岗在编教师,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科研成果达到学校副教授评审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评议认定为学术能力特别优秀的教师。
2.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近3年内曾参与至少一门研究生课程讲授或建设,具有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无师德失范行为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未被判定为问题论文。
3.以正高职称身份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二项科研条件(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认定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科研处公布的最新文件为准,且与博士点一级学科匹配,下同):
(I-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一项为近5年结题或在研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近5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1项单项科研分达50分以上);
(I-2)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A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B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4篇。
同时,应达到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I-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第一);
(I-4)近5年,2项单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I-5)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B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成果不能与I-2重合);
(I-6)近5年,出版1部独立撰写的高水平学术专著。
4. 以副高职称身份(或科研成果达到学校副教授评审条件)破格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二项科研条件:
(II-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一项为近5年结题或在研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近5年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其中1项单项科研分达50分以上);
(II-2)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A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B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篇。
同时,应达到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II-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1次(排名第一);
(II-4)近5年,2项单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II-5)近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B级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成果不能与II-2重合);
(II-6)近5年,出版1部独立撰写的高水平学术专著。
5. 我校在岗在编教师在满足第八条第1、2款前提下,主持国家级重点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且项目与博士点二级学科匹配,可以申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6. 凡入选国家级人才称号、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领军项目、上海社科新人的全职教师,直接认定为博士生导师,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九条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审核每年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科制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程序,综合考虑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培养能力,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人,获得2/3及以上专家投票同意方为通过;经审核与评议通过的人员,由研究生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研究生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颁发博士生导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年度申报截止日后调入的在原任职高校或研究机构已担任博士生导师的申请人,满足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基本条件的,由二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推荐、研究生院资格审核,可以确认其导师任职资格,并在下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确认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凡下一年度拟招收博士生的导师均需申请招生资格确认。博士生导师同时满足以下科研条件,可参加当年博士生招生。由指导教师本人出具证明文件,学院核实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1.近3年,年均科研经费(不含各类校内学科建设经费)不低于6万元;
2.近3年,主持立项至少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上海市哲社办项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或国家级科研项目;
3.近3年,在学校规定的相关学科B级及以上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过 1篇论文,或单篇研究成果被正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1次,或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
4.近3年,无师德失范行为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受聘指导的同一学科在读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4人。国家级重大或国家级重点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受聘指导的同一学科在读博士生原则上不超过5人。经上级或学校审批设立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不计入本条款人数限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博士生导师与博士生双向选择制度。学校以实际招收指导博士生作为博士生导师受聘依据。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暂停与终止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核实、研究生院认定,将暂停其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
1. 离校两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的;
2. 不履行博士生导师职责,不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博士生各环节的培养工作,没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论文工作的;
3. 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在上海市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一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4. 所指导的博士生学位论文“盲审”连续两年不通过的;
5. 连续三年没有通过我校科研工作量考核的;
6. 新增列的博士生导师连续三年不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的;
7. 连续两个招生年度未承接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
第十五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生导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其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予以终止:
1. 博士生导师严重违法违纪的;
2. 博士生导师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
3. 对博士生的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博士生导师负有重大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4. 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上海市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累计二次(含)以上被认定为“存在问题”的;
5. 退休后未延聘或返聘的;
6. 因体弱或其他原因而难以承担实际指导任务的。
第十六条博士生导师资格终止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博士生导师资格。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博士生导师资格被终止者正在指导的尚未毕业的博士生,转给该学科其他博士生导师指导。
第十七条被暂停博士生导师聘任资格或终止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当事人若有异议,可向研究生院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博士生导师延聘及返聘事宜,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博士生导师组组建及变更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方式。二级学科可以根据对某一博士生的指导需要聘任副导师和(或)协助指导教师,由博士生第一导师提名,成立博士生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要求如下:
1. 导师组组长由第一导师担任,成员主要负责协助开展博士生指导工作,以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2. 每位博士生只能有一位副导师;
3. 博士生副导师应为教授或副教授,且已完整培养过至少一届硕士研究生,质量良好;
4.协助指导教师应为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经历的教授、副教授或讲师。
第二十条 导师组成员的聘任工作需在博士生入学3个月内完成。由博士生第一导师提交审核表,二级学科所属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导师组一旦组建,不得随意增减和替换成员。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的,须重新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研究生院备案。变更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含第一导师)程序如下:
1. 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原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无法继续指导的相关材料。经原博士生第一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变更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同意后,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2. 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正当理由无法继续指导所带博士生的,由博士生第一导师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重新安排合适的博士生导师组成员,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国际期刊的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中文A级期刊通讯作者视同于中文B级期刊第一作者。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2025年3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23〕83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条件下,可制定符合所属学科特色的具体业务条件和实施细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