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和开放教育学院复审后,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综合能力考核,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加考课程和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范围;
(三) 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以下考试成绩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及以上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
3、持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报考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或者英语(二)(课程代码00015),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上述成绩,自获得之日起或成绩单上显示的考试日期起,至我校正式受理学位申请日期的截止日止,四年内有效。
第四条 经公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二) 在自学考试期间受到停考或延迟毕业处理者;
(三) 考生在籍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申请学士学位须在取得本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后一年内进行,学士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经审定不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条 己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凡被撤销学士学位者,不得再次申请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
第七条 考生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位复核。学位复核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位复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自2026年毕业生开始施行。2026年之前的毕业生申请学位仍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2010年6月)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放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关于对学位申请时计算课程总平均成绩的补充说明
1、课程总平均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当课程总平均成绩为69.50分(含69.50分)至69.99分时,按照70分计算,即平均成绩分数在此范围内的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申请细则中对课程总平均成绩的相关要求。
2、课程总平均成绩为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和毕业考核(TMT或BET中级)的平均成绩,加考课程和免考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3、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14675)及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实践)(14676)课程在计算课程总平均成绩时计作一门课程,计算方法为:按学分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14675)课程成绩系数为0.75,制单结汇与报关实务(实践)(14676)课程成绩系数为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