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1月起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沪财行[2017]88号文最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标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访人员在国(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归属于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访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三、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对于相关出访经费的规定与通知,一切解释权以财务处为主。国际交流处仅友情提醒。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国际交流处
2018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