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项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3-30浏览次数:1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专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和规范专项预算评审工作,提高专项预算评审的质量,充分发挥评审活动对项目立项咨询作用,保障专项预算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项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预算资金,是指学校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有关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是指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的,负责审核拟立项项目科学性、合理性及合规性的预算审核机构。

第三条 专项预算评审属于预算前置评审,是学校实施预算编审、监督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学校专项项目库建设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是学校审核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实施预算跟踪、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位点、信息化、基建等资金需求,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信息技术中心、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归口组建教学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科研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学位点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信息化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基建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等,开展专项预算评审。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各自专项预算评审专家库,为专项预算评审工作提供服务,负责项目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具体预算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作风正派,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副处级以上职务,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于评审开始前五个工作日之内,按照随机抽取、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八条建立专家候补机制,每次选取专家时应按需要的评审专家人数的30%随机选取候补专家。如出现选出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的,需及时从候补专家中补充评审专家至满足评审需要。

第九条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经费列入学校部门预算。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审内容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财务处编制年度事业单位预算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包含每年专项预算支出匡算数。工作指南是开展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应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组织开展专项预算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专项预算资金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申报程序是否合规,项目申报内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部门职责是否衔接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等。可行性主要是项目立项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可行,是否具备执行条件等。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真实、合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三条学校专项预算资金的评审程序包括:申报材料的预审、集中评审、现场答辩、书面评议、预算执行情况中期检查及专项执行结束的绩效评估等。

第十四条学校专项预算资金的评审方式采用表决制或评分制。

表决制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各位专家对申报项目文本评审结果是否通过进行表决。各部门申报的预算方案应获得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审查合格方为通过。

评分制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各位专家对申报项目文本评审结果进行打分,并根据评分结果从高到低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方案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申报项目文本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项项目库,原则上不得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内容调整的,申报部门须向各专项归口管理职能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对需要调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再次评审,并修改项目库。

第四章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由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编制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背景、主要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专项归口职能部门应建立各自专项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具体根据部门一上预算,按照学校财力测算和下达控制数,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对于未通过评审的,或者评分排名靠后的,或者未能按照评审工作要求及时提供完整评审材料(补充材料)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该专项的预算支出。

第五章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在接受专项资金评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做好项目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论证等工作;

(二)在评审开展前,按要求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中所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根据评审结果相应调整单位当年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应由各职能部门组织专人进行记录。评审活动结束后,由专项预算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编制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四条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评审工作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将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预算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有关评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项目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75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