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0浏览次数:2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1712 27 日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第2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与上海市政府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折旧、摊销、注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折旧指固定资产在规定的年限内将购置成本分摊到各年。

(八)摊销指土地使用权、大型软件等无形资产在规定的年限内将购置成本分摊到各年。

(九)注销指名称、域名、标识、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消除的行为。

第四条 本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收入应及时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校拟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资产处置进行统一领导。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规章制度,提交学校讨论通过;

(二)审议重大、复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

(三)讨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其他疑难问题。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评估、报批和具体处置。学校各单位、部门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处置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超过报废期限且无法正常使用的物资、设备;超过摊销期限,需要注销的无形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处置的具体范围有: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附件),且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或继续使用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或能源利用效益明显较低的;

(二)虽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经有关机构或专家鉴定确实无法继续使用的或者维修成本过高的;

(三)需要迁移而不能迁移的;

(四)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要求的设施设备,且不能改装利用的;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

(六)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七)闲置或连续两年未达到购置可行性论证时填报的使用要求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流程如下:

(一)使用或管理人提出处置申请。

(二)申请报损、盘亏的,各单位、部门需向资产管理处提交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各单位、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核验抽查,对于不符合处置要求的予以退回。

(五)资产管理处汇总各单位、部门处置申请,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六)聘请评估公司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七)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报批。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凭市教委或财政局批准文件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处置或产权注销。

第十四条 财务处凭批复文件、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资产处置清单和核销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拍卖、询价、比价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六条 对于批量的废旧电脑、空调、家具等通用性固定资产可采用集中回收处置。

第十七条 在回收单位对处置的物资设备回收之前,申请报废人应妥善保管,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使用期限界满申请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资产登记及其申请相一致的资产,因非免责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半价赔偿。

第十九条 单位、部门或个人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情况导致资产丢失或提前报废的,应参照规定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等比例进行赔偿,恶意破坏、擅自处置的应当全额赔偿。

因上述原因导致资产损失的,可以追究单位、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如台风、水灾、地震等)所造成的损失,凭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相关文字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可不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对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监察处有权对学校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进行监督、监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由学校监察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