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5〕209号
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校各部门:
经2015年6月13日及10月20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沪贸院办〔2011〕119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沪经贸大办〔2014〕75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沪贸院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
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5年11月26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实现研究生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培养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动态监控培养过程,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对全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议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为单数若干名。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研究生部主任担任,秘书长由研究生部副主任担任,委员由各教学部门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学科带头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组成,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产生。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有变动,按相关程序替补和更换。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为:
(一)对各学位点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结构、专业调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
(三)对完善学校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措施进行评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各类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和规定进行审议,完善研究生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五)对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以及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研究生教学和考核中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议;
(七)对其他有关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审议和指导。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专人记录,会后发布会议纪要。
第九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等方式。决定重大事项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与会委员人数1/2(含)以上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但不公布票数。
第十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审议和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议题时,当事者本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定,有公示期及异议期的,根据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复议条件为:学术委员会要求;或经学术委员会授权,1/3(含)以上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同意。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将会会议决定或通过事项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或备案,并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程由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