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5〕209号
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校各部门:
经2015年6月13日及10月20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沪贸院办〔2011〕119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沪经贸大办〔2014〕75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沪贸院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
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5年11月26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科研管理,提高学科建设与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务的决策、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为单数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科研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分管科研副院长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产生。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3)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
(4)学科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密切关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国际国内动向,研究我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评估标准和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其奖励、出版基金等方面的评审标准与程序;
(五)审议学校各级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基地、智库等的中长期建设规划;
(六)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依据规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须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由专人记录,会后发布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事项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等方式,与会者不少于1/2(含)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但不公布票数。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当事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对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应将会议决定或通过事项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或备案,并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