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5〕209号
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校各部门:
经2015年6月13日及10月20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沪贸院办〔2011〕119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沪经贸大办〔2014〕75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沪贸院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
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5年11月26日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学校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指导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二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委员为单数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副处长担任,委员由各教学部门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教务处副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本校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的教师担任,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推荐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产生。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成员职务变动,由该成员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自然替补。
第四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研究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设和改革方案。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修订原则以及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四)监督和指导各类教学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五)审议教学改革方案,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
(六)审议各级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七)审议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和教学团队等项目的立项申请,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八)监督和指导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九)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质量奖。
(十)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一)对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审定学校本科教学事故及教学质量投诉意见,审定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意见。
(十三)对学校有关教学、教师各种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关心教师的工作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十四)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分管副校长通过教务处予以安排。
第八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条各学院应设立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和审议,并接受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须与会委员1/2(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但不公布票数。
第十二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对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公示期或异议期的,根据情况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复议条件为:学术委员会要求;或经学术委员会授权,1/3(含)以上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将通过事项或会议决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或备案,并根据学术委员会要求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程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