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沪经贸大办〔2015〕209号)

发布时间:2018-05-29浏览次数:1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文件


沪经贸大办〔2015209


关于下发《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

章程》等文件的通知


校各部门:

2015613日及1020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上述文件下发之日起,原《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及《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稿)(沪贸院办〔2011119号)、《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沪经贸大办〔201475号)、《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沪贸院办〔2009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规程

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规程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委员会规程

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51126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我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定与咨询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对外贸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审议、评定和咨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章程》工作职责权限中所包含的事宜。

 二、议事原则

(一)全局原则:学术委员会直接对学校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片面地代表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

(二)公正原则: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

(三)保密原则: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结果。

(四)回避原则:凡审议或评定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当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三、议事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其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全体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四)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确定。

(五)学术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委员的意见。

(六)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审议事项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含)为表决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表决投票人数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成员数2/3(含),同意票超过参与表决的委员1/2(含)为表决通过。

(七)形成的决议、决定或建议须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专职秘书担任。

(八)对已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的结果,如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或调整,可重新召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予以复议。

  四、秘书处职责

(一)受理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条款审核议题或事项。

(三)汇总符合规定的议题或事项上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审定。

(四)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并随附所需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相关材料。

(五)起草会议纪要并将相关材料整理备案或归档。

     五、经费和津贴

(一)学校每年拨出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二)学术委员会根据各委员的履职情况支付津贴。

(三)学术委员会向专职秘书支付劳务费。

(四)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支出由秘书长签字后从校学术委员会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