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为规范管理我校教职员工公务卡使用与报销,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公务卡的办理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统一委托银行办理的,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可以用于公务消费的个人信用卡。公务卡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整。
第二条公务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单位教职工向发卡行申办、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三条公务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对于我校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参与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外聘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的,由外聘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向我校申请,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务卡;项目结束后,需及时注销。
第五条我校教职工因退休、离职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与财务人员共同清理、界定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注销或停用该公务卡,停止该卡的报销。持卡人可以继续持有和使用,如不再使用的,可自行前往发卡行注销公务卡。
第二章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第六条凡涉及到公务卡支付目录中的经济业务,教职员工应该通过公务卡办理结算。具体支付范围详见《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邮电费、水电费、手续费、租赁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设备购置费、报刊杂志订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公务出国费、业务委托费、其它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等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第七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核程序。
第八条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付时,必须索取发票和刷卡凭证(如:签购单、电子支付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第九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教职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个人的信用额度内使用,且当月发生公务消费的次月18日之前必须到财务处进行审批报销,以免因超期还款导致罚息及个人信用扣减等不利后果。如因教职工个人报账不及时等原因而造成逾期还款罚息和个人信用扣减等后果的,应由教职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的消费支出、用于个人消费的支出;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产生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二条在实施公务卡支付管理后,取消预借现金的暂借款业务。
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部门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将借款资金划转借款人公务卡。财务处不再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除纳入《上海市预算单位现金结算目录(试行)》的支出外,确实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必须书面报经本校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用卡取现无免息期),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相关经费报销制度要求,正确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报销单》并附银行卡刷卡凭证及发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至财务处进行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及时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审核、审批未予通过、或个人消费支出,应由持卡职工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2012年3月制定
2017年9月修订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
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支付项目 | 备 注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指零星印刷支出。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05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6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
07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
08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09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0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11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2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3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
14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5 | 其他交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6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
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