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25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人社医(2011)45号、沪人社医(201178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以保障学生享受基本的医疗。

一、保障对象: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包括由单位派遣到高校就读,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关于费用缴纳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7年为每人每年110

三、关于保障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7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5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10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300元,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 大学生校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校支付90%,其余10%由个人自负。

2. 校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7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四、关于就医和结算

  ㈠ 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定点医院转诊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如需住院先至门诊室开具转诊证明,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我校定点医院如下: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院(市区)、南院(松江)、华山医院、东方医院、瑞金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中山医院、长海医院、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长征医院。大学生在住院期间凭入院证、学生证、身份证至学校门诊部开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并交给医院相关部门,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㈡ 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急诊疾病范围见第八条)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㈢ 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门诊部就诊和转诊医疗两种形式。校内门诊详情见第五条。校外门诊必须经门诊室转诊至定点医院后就医,我校定点医院同上,转诊一次只能就诊一次。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急诊疾病范围见第八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省仅限寒暑假期间),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大学生进行住院,由院校指定部门开具相关结算凭证。大学生门诊大病政策至2015831日止。201591日起,大学生门诊大病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结算,其余部分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注:我校指定商保机构为中国人寿保险)进行大病报销(具体见沪医保【201574号通知)。

五、校内普通门急诊:在校门诊部就诊(地址:后勤楼东面一楼);日门诊:周一至周五800—1630

夜急诊:周一至周四1630—20:30;周日:14:00-19:00

六、关于寒、暑假就诊:
寒、暑假期间:古北校区值班时间周二:上午830 – 下午400电话021-52067391

松江校区值班时间周五:上午830 – 下午400电话021-67703109

凡需在寒、暑假期间需要门诊就诊的本市学生请在上述时间分别到以上医务室就诊或根据病情电话转诊,未经转诊在校外医院门诊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本市和外省市发生急性病可直接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急性病范围见第八条)。

七、医疗费审核报销: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和其他有效证件、病历卡、医疗费原始发票等于每周二、四(上午:830—1100;下午1200—1600)至校门诊部,经校门诊部主管医生审核、盖章后,由财务处将报销金额于每月月中打入学生银行卡内。门诊需有转诊记录,急诊需在急诊疾病范围

八、以下属于急诊疾病范围:

  ①发热;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肾绞痛;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严重喘息、呼吸困难;急性胸痛、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他急性外伤;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传染病等。

九、其他

  ㈠ 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后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管理,按照本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问题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㈡ 各院校要继续做好本院校大学生就医管理及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等工作,确保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㈠ 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 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以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㈢ 符合各院校困难补助标准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由各院校大学生帮困补助金解决。

㈣ 各院校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工作,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十一、医疗费必需在本年度至次年3月份之前报销完

十二、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如发生住院或门诊大病,仍由原就读院校开具相关就医凭证,受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

注:大学生医保为中小学生医保的延续,按照学校规定,必需人人参加。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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