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7浏览次数:15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相应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申请入学者条件

1.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身体健康,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的外国公民。

2.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申请者应具备基本的汉语水平。

第四条 申请人应交验的材料: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经公证后的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第五条外国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 6 月底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被录取的外国留学生应在9月到校报到注册,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期制,每学年设置秋、春2个学期。秋、春季学期为各19周,其中17周进行教学,2周为复习考试。学习至第四年时,按照规定,外国留学生必须进行实践实习,期限为46个月不等,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管理办法执行。外国留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第八条 《新实用汉语课本》和《汉语听力教程》、《经贸汉语口语》及《经贸汉语阅读教程》等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等课程,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汉语为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第十条 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教学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转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应填写《留学生专业变动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学院进行学习。

第十三条外国留学生休学最长年限为1年。自费生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上海市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还需向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申请并办理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第十四条休学的自费生如要复学,应于6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8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4.每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学时者;

5.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6.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7.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五章 学制、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因故不能及时毕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期限最多为两年。延长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本科留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外国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本科留学生在六年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留学生,参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