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留学生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我校的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学院;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校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四条 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校留学生工作。分管副校长负责主持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第六条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上海市教委国际交流处、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全校各接收留学生院系是学校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院系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单位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各院系应确定一名院(系)领导主管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的事务,接受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留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院系应设立留学生工作岗位(具体实施细则由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制定。)
第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国际交流处、保卫处、后勤处、财务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
第三章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是我校各类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应与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留学生学历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根据院系可接受能力制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非学历留学生的招生计划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征求各接收院系意见后制定实施。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应及时公布招生办法和章程,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院系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留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院系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学生协议必须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接受各类留学生必须通过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院确定。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组织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四条各院系应当优先接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含“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留学生);在完成计划内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招收自费留学生和院系交流生。
第十五条 各院系接受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中国政府为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上海市人民政府也设立了“上海市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该项经费的使用及发放。
第五章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和《教学一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另行制定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收单位制定进修计划。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为我校留学生非学历教学的协调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条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各接收留学生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院系应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院系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指导、协助公寓物业公司管理,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必须办理《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对于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留学生,院系应及时督促其到国际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更换来华留学签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