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全英语实验班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二〇一六年七月制订)

发布时间:2016-09-02浏览次数: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全英语实验班各专业毕业生,授予全英语实验班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位按全英语实验班专业所属学科分别授予:经济学、管理学。

第三条 全英语实验班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英语实验班毕业生,毕业时(标准学制)不授予全英语实验班学士学位: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分,但平均绩点未达到1.5及以上者;

3.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6分者;

4. 雅思成绩未达到6.5分者,托福成绩未达到90分者。

第五条未达到全英语实验班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其学位授予适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全英语实验班建立荣誉学士学位制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和教务处复审,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荣誉学士学位。

申请荣誉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品学兼优,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标准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

2. 荣誉学士学位课程期末总评成绩的平均分达到80分,其中单门课程成绩不低于70分;

3. 雅思成绩达到7.0(单项得分不低于6.0分)或者托福成绩达到100分;

4. 毕业论文成绩达到80分。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6级起施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