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规范学籍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考试合格并由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取得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须按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入学复查期。
(一)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复查合格者,在复查期满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二)在复查中发现的患病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级学生序列。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由本人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书面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注册时不能缴清费用的,按《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认定后给予注册,其他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作暂缓注册处理。因欠费暂缓注册的学生缴清所欠费用后,学校给予正式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取得所选课程的总学分衡量学生的学习总量,以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毕业的标准。
(一)本科学制为四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只限提前一学年);未能在四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六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学制四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二)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学制为二年。学生插入被录取本科专业三年级就读,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安排实习,不能提前毕业;未能在二年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以延长学习年限至三年,学生修满规定学分方可毕业,毕业证书(按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二年)在学生修满学分的当年发放。
第九条拟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第四学期第十七周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已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规定的前四学期全部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且学分绩点达到3.5或3.5以上。已修满规定学分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须在第六学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付讫学费。
第十条学生因休学、留级或留校重新学习而不能在标准学制期满时毕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留级和标准学制期满后留校重新学习的时间。
(一)因休学和留级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无需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由教务处编入低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二)因重新学习而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注册、选课并按学校规定缴费。逾期不办理者,离校时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请假与考勤
第十二条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实行考勤。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活动,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
(二)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规定审批。请假七天以上,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者,按休学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请假、请假逾期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以旷课计。课堂教学的学生旷课以实际上课节数计算。实践教育教学环节的学生旷课以每天8节(上、下午各4节)计算。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给予警告处分。再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取得相应的成绩、绩点和学分。
学生所选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和取得的学分,由教学部门负责载入学生成绩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按总评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平时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课程考核的具体评分方法由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案中明确规定。
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按期末考试成绩计。
课程总评成绩以60分为及格标准,总评成绩及格后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一学期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达到三分之一的,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并不能申请缓考、补考,应当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进行衡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继续学业、授予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评优、提前毕业和择业等的基本依据。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方式如下:
百分制成绩 | 绩点 |
95—100 | 4 |
90—94 | |
85—89 | 3.5 |
80—84 | 3 |
75—79 | 2.5 |
70—74 | 2 |
65—69 | 1.5 |
60—64 | 1 |
60以下 | 0 |
平均学分绩点以学生所选课程的全部学分(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不重复计算),按学期、学年、学制分别计算。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于下学期开学前参加一次补考(缺课达到三分之一、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通过补考者成绩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新学习。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学生须事先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成绩的评定和记载与正常考试成绩相同。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当重新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考试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应当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程(三、四年级)的学分和规定选修课程(四年)学分的二分之一。
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原则上不再修读所就读专业一、二年级的课程。因特殊情况必须修读的,由所在学院提出,报教务处核准后,安排修读。
第六章重新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未取得相应的学分,应当重新学习;学生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学生应当重新学习:
(一)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必修课程缓考不及格的;
(三)缺课达到三分之一的;
(四)考试违纪、作弊,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的(开除学籍除外);
(五)其它需要重新学习的。
第二十七条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应当参加该课程的课堂教学和考核,重新学习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同第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重新学习时,按学校规定标准缴费。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专业外方引进课程的重新学习,按照合作办学双方议定的办法执行。
第七章免修、免听与辅修
第三十条学生通过自学已达到有关课程的教学要求,且上一学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含4)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1门。
(一)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相关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的第14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自学材料,经所在学院和课程开设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开设部门安排其免修考核。考核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其课程学分和成绩、绩点按实记载。
(二)重新学习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讲座和创新创业实践教育课不得申请免修。个别因身体异常或伤、残、病而难以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听:
(一)上一学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3.0)以上的,本学期可以申请免听1门课程;
(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专科学习期间已修课程的名称与就读专业教学计划中应修课程的名称相同,已修学分大于或等于应修学分,可以申请免听。
第三十二条申请免听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经所在学院和课程任课教师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免听。
免听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同第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自二年级起,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本校和松江大学园区各校设置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一)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核后,统一报主办学校,由主办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录取。
(二)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可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因故不能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可以申请终止辅修。
(四)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同名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课程开设且主修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辅修课程学分时,学生可持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按必修课程成绩记载。
(五)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持成绩单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全额缴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
⒈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主修课程先于辅修课程开设但主修课程学分小于辅修课程学分时,该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⒉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学期开设时,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⒊当主修课程与辅修课程名称相同且课程要求相同,同时辅修课程先于主修课程开设时,该主修课程可以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六)其他各项规定详见《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和《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由学校批准的交流学生在境外其他大学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流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五条学生修完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该学年所选学分二分之一,予以留级。
每学年第一学期考核成绩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算课程学分,学生在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第一学期所选学分二分之一,教务处将对其发出书面留级警示;
第二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在当学年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留级标准,直接予以留级,不予补考。
第三十七条留级的学生编入本专业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一次。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对确有专长,且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本科生,第一学年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在3.15(含3.15)以上的(不含专升本),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第二学期14周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经学校审核同意,被批准转专业者编入所转专业二年级学习,原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所选课程有不及格的;
(二)曾受过处分的;
(三)经学校审核确认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前提出书面申请,被批准转专业者编入所转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原已通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审核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
(三)由录取当年生源地低录取分数线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线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四条转学手续由教务处负责办理。转专业手续由学生转出学院办理。
第十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经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七条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为一年)。
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休学的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并接受校医务室的健康复查。健康复查不合格者或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必要的证明。
(三)休学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学生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四)申请复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复学时间仅限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复学后由所在学院安排班级,由教务处安排选课。
(五)超过时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休学学生,取消其学籍,并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述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留级累计超过两次的(专科起点本科超过一次);
(八)休学累计超过两年的(专科起点本科超过一年);
(九)第三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节以上的;
(十)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须退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的学生即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二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在2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规定课程,且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书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但可凭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办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的相应证明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港澳台侨本科学生,外国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由此形成的处理原则作为本规定的补充部分。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七月第十六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