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学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6-26浏览次数:106

 

根据《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第五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申请条件


第一款   全日制研究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款   非外语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必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其他语种的相应等级的考试。非外语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在进校以前五年内已经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其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视为有效。
第三款   全日制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有关科研的规定。(见《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六款)
第四款   同等学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的所有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
第五款   所有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论文撰写,经导师同意推荐答辩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一款   研究生应于4月15日之前完成书面开题报告,请导师签署意见后交二级教学部门。二级教学部门汇总后最迟于4月底以前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二款   由二级教学部门于4月上旬举行开题报告会。
第三款   开题报告评审小组一般由3位以上导师组成。
第四款   开题报告会重在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正确、研究思路是否清晰、研究设计是否合理等。
第五款   研究生开题报告必须在开题报告会上通过,方可撰写学位论文。
第六款   如果研究生开题报告未在开题报告会上通过,研究生必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评审小组的意见修改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方可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撰写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撰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学位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3、学位论文应具有新的思考和新的见解;
4、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文章。论文应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引用他人的材料应按一般学术规范附注。
5、学位论文应包括题目、目录、内容简介、选题背景和原因、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介绍、正文和结论等内容。
6、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中文3-5万字或英文1.5万字左右,由计算机编辑和输出。

第四条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是及时发现和纠正论文阶段的问题和不足、保证研究生按期完成论文的重要环节。
第一款  研究生部在每年6月底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二款  研究生填写《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毕业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并同时将论文初稿电子版提交各二级教学部门;
第三款  各二级教学部门初审,填写学院意见后,提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组织专家团进行中期评审。依据论文中期检查的结果,可做出继续论文工作、延期答辩或终止培养的建议。


第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经学校研究同意,研究生部引进清华大学中国知网开发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我校的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第一款  拟申请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全部硕士生均需参加检测;
第二款  以重合字数和总文字复制比为指标,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全文的文献数据库(全国)联机检测;
第三款  学术论文检测一般在11月5日左右,未能按期完成者,不再授理本次学位申请,延期半年答辩。
第四款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文字重合率在20%以下的学位论文根据预答辩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可以进入盲审阶段。文字重合率在20%-30%之间的学位论文,必须根据预答辩的意见和检测结果经过认真修改。修改后经导师和学院同意进行第二次检测,第二次检测文字重合率在20%以下的学位论文可进入盲审阶段。第一次检测文字重合率在30%以上的学位论文和第二次检测文字重合率在20%以上(含20%)的学位论文,硕士生提请的答辩申请无效,最少三个月后方能再次申请答辩。
第五款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必须与答辩论文印刷版基本一致,对于检测论文与答辩论文不一致的情况以考试作弊处理并延期答辩一年。


第六条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


第一款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由研究生部11月上旬组织进行。
第二款 只有通过校级盲审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第三款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上者,研究生部应及时告知有关研究生和导师,允许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及时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第四款   学位论文校级盲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下者,研究生部应将该论文再送另一学校专家进行评审。如再审专家无异议,则按照上款学位论文评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上者处理;如再审专家有异议,该学位论文则必须重新撰写,经导师同意后与下届研究生一起参加校级盲审。


第七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


第一款   同等学力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全部送交“双盲”评审。
第二款   “双盲”评审有异议的研究生导师,其第二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送交“双盲”评审。
第三款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上者,研究生部应及时告知有关研究生和导师,允许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及时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按时参加论文答辩,但研究生应将未修改的论文和修改后的论文同时呈交答辩委员会和评阅老师,研究生部也应将判定不合格的“双盲“评审专家意见同时呈交答辩委员会和评阅老师。答辩委员会和评阅老师应在通盘考虑的情况下对修改后的论文作出审定。
第四款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下者,研究生部应将该论文再送另一学校专家“双盲”评审。如再审专家无异议,则按照上款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有异议并且总评分在50分以上者处理;如再审专家有异议,该学位论文则必须重新撰写,经导师同意可与下届研究生一起参加答辩。重新撰写的论文必须重新走“双盲”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位论文印制和递交


第一款   11月中旬由研究生部组织研究生进行网上“双盲”抽检,具体操作方式研究生部另行通知。
第二款   网上“双盲”抽检后,由研究生根据研究生部网页上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模版自行印制学位论文。
第三款   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通知所属专业研究生于12月1日以前交5份纸质版和1份电子版,被抽中“双盲”评审的同学需多交1份纸质版和2份“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 (在进行网上“双盲”抽检时下载)。
第四款   12月10日前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将被抽中的“双盲”评审论文和相应的“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收齐后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收到论文和检查表后的2-3日内送“双盲”评审。
第五款   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于元旦前后将每位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一式三份分送有关答辩和评阅老师,1份由二级教学部门用于学生档案存档,最后1份纸质版学位论文和电子版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于寒假前收齐所有二级教学部门的学位论文纸制版及电子版交校图书馆存档。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第一款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全校性的学位论文答辩每年安排二次,分别于2月底3月初和5月底6月初进行。
第二款   学位论文答辩权限
1、研究生能否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由导师决定;
2、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决定。
第三款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3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正高职称的专家和1名外校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外校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推荐,由研究生部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四款   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答辩委员会中2名成员担任,由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聘请。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五款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学位论文答辩由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实施,分评阅和答辩二部分。
2、在学位论文的评阅中,如2名评阅人都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不能参加答辩,该学位论文视作答辩未通过;如只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学术水平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的,按时组织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3名委员多数票决定是否通过答辩。
3、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4、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
5、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应回避。
6、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
7、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为通过。
8、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由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决定修改期限,最快不得早于3个月。
第六款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答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的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6、论文答辩全过程应进行录音,由有关二级教学部门存档。
第七款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可申请延期答辩,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款   每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第一款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委员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二款   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二级教学部门负责人担任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主任遴选,委员应是公认的学术造诣深厚的专家。
第三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名单;
2、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4、审批导师名单;
5、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6、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四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通过专业培养方案;
2、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
4、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5、推荐本二级教学部门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导师名单;
7、评审并向研究生部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8、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第五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
第六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主任签名后,方可生效。
第八款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部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九款   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款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研究生部授予其学位。
第十一款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第十二款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被剥夺。
第十三款   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有关决定的10日内,向研究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过此期限,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处理


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应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复核后送校档案室存档,有关材料包括:
1、学习成绩单一份;
2、《学位申请书》一份;
3、《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份;
4、《论文评阅书》二份;
5、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各一份;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三份;
7、硕士学位论文一本(可依照学校档案室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同时,各有关二级教学部门需将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送校图书馆存档。


第十二条附则


第一款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1月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款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