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创造文明、舒适、健康的校园环境,根据此项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
第二条 学校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师生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禁烟场所:学校所有室内场所。
第五条 成立控烟工作志愿者队伍,志愿者负责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和劝导工作。
第六条 全体师生都应积极配合、支持和监督公共场所控烟工作。
第七条 设立控烟监督办公室——校公共卫生室;设置控烟监督电话,67703430;受理时间:8:15—16:45。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