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存说明
1.原则上不建议学生不再具备学籍或毕业后人事档案暂存。
2.档案暂存不等于档案永久留校保管。
3.因学生申请档案暂存,造成未能按照档案接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转递档案影响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劳动手册等事宜,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毕业生档案暂存
1. 上海户籍毕业生一般不暂存。
2. 外省市户籍毕业生
(1)离校时未就业或在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单位工作的学生,可自行确定档案是否留在学校暂存;
(2)与原签约单位毁约或解除协议的毕业生,如档案已经寄往该单位,重新签约单位未定或签约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可将档案退回学校暂存。
三、其他学籍异动学生
转学、开除学籍、退学等其他原因不再具备学籍的学生档案一般不暂存。如特需暂存,本人须提出申请由档案室决定是否留在学校暂存。
四、暂存时间
根据教育部规定暂存2年。
五、暂存申请
符合暂存条件的学生如需暂存档案,可至本学院辅导员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到校综合档案室,其档案可在校暂为保存。
六、暂存期间及期满档案转递
1.暂存期间
暂存期间,学生可向校综合档案室提供“报到证”、调档公函等调档意向材料将其人事档案转出。
2.暂存期满
暂存期满,学生应主动联系校综合档案室并提供调档意向材料,未主动联系的,校综合档案室将逐年分批将暂存期满的学生档案转回申请表上户籍所在地生源地主管单位。
3.转递程序
(1)一般由本人前来办理,办理时请携带调档意向材料并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若委托他人前来办理则需提供本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委托书;
(2)调档意向材料上须注明档案接收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本人学号、身份证号、学院、专业班级和单位、本人联系电话;
(3)校综合档案室根据学生提供的信息通过EMS学生档案专递进行转递。
七、暂存地点:校综合档案室(信息楼105室)
八、联系电话:67703300